江苏常州一对夫妇为生二胎,取得尼日尔共和国永久居留证后赴香港生子,回家后收到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。该夫妇状告计生局,称自己获华侨证明,要求撤销决定书,法院认定二人户籍仍在国内,不符合华侨规定。该夫妇撤诉,缴纳25万元。
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 跑到香港去“超生”
2007年4月,尹某、龚某夫妇生育下一男孩,新生儿的降临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,可是时间久了夫妻二人还想再生一个。于是他们询问了相关计生政策,遗憾的是他们不符合江苏省照顾再生一胎的相关规定,不能生育第二胎。可是想再生一个孩子的想法一直挥之不去,于是求子心切的夫妻想出了“赴港超生”的办法。为了保险起见,2008年4月和11月,两人还分别取得尼日尔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。终于,2009年3月25日在香港沙田国际医务中心仁安医院龚某又生育了一男孩。可是当他们带着新生儿回到老家后,原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的夫妻二人,还是收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。
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小夫妻状告计生局
收到决定书的夫妻二人并未惊慌,因为他们早有准备。尹某、龚某认为其已经取得尼日尔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,并且还获得了常州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证明,符合当时国家对华侨的身份认定标准,业已取得华侨身份。且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的,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,其社会抚养义务由香港特区政府来履行,未违反我国《计划生育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户籍仍在国内 不符合国家“华侨”规定
法院受理该案后,第一时间对尹某、龚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况、收入情况、华侨身份等进行调查,确定了尹某、龚某的条件不能达到华侨身份的条件,因为我国对华侨是有明确规定的,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所谓定居,就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所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所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而尹某、龚某夫妇虽取得了尼日尔共和国永久居留权,但仍定居在国内,户籍在武进,并不符合国家有关华侨的规定。
最终夫妇二人缴纳了25万元社会抚养费,并撤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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